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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大伟律师,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。自2010年正式执业至今,于律师深耕法律实务已逾15年,现任恒略律师事务所刑事、继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级律师。执业期间,他累计经办各类案件近千件,业务版图横跨民商事争议解决、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顾问等多个维度,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业界树立了良好口碑。
在专业领域上,于大伟律师的核心优势集中于刑事辩护、取保候审、无罪辩护、继承家事与复杂财产纠纷。在刑事辩护领域,于大伟律师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辩护智慧。他承办的刑事案件类型极为广泛,涵盖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、敲诈勒索、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抢劫、强奸、制售假发票、伪造印章、危险驾驶、涉黑涉恶等各类罪名。面对每一起刑事案件,于律师始终坚持“无罪推定”的辩护原则,以“精细化辩护”为核心理念,从案件事实、证据链、法律适用、程序正义等多个维度构建严密的辩护体系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几近尘埃落定之际,于大伟律师临危受命接受委托为被告人做二审辩护。会见时,被告人告知于律师:妻子曾出轨,为挽回妻子,他不得已购买仿真枪,本想开枪吓唬“第三者”,不料造成对方轻伤。面对这一几乎定案的困局,于律师并未轻言放弃,而是从案发背景、主观故意、伤害后果等关键环节入手,反复推敲案件细节,寻找辩护突破口,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裁判结果。在另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中,于大伟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、精准把握量刑情节,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判决;在妨害公务罪案件中,他同样凭借扎实的辩护策略,助当事人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他专注继承家事类案件长达十六年,案件类型覆盖房产继承、遗产继承、遗嘱见证、分家析产、财产分割及遗赠纠纷等全谱系。在继承领域,他尤为擅长处理涉及公租房、拆迁安置房、军产房等政策性房产的继承与确权纠纷,以及多子女家庭中赡养义务认定、遗嘱效力攻防等复杂场景。与此同时,于律师在合同纠纷、建筑工程纠纷、房产纠纷、民间借贷等民商事领域亦建树颇丰。在刑事辩护方面,他办理过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、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故意杀人等各类刑事案件。此外,他还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,服务对象涵盖房地产开发、建筑安装、科技、商贸、餐饮等多个行业。
于大伟律师的办案风格以“严谨细致、攻防兼备”著称。他独创“诉讼+谈判”双轨策略,既能以诉讼为后盾据理力争,又善于通过谈判斡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。在继承纠纷这类“亲情与财产”双重交织的案件中,他注重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同时兼顾家庭情感维度,善于先摸清对方底线、家庭关系张力及老人真实意愿,再决定是谈判先行还是诉讼推进。在证据层面,于律师堪称“细节控”——无论是多子女继承中“扶养时间、扶养内容、医疗陪护、日常照料”的扎实证据链构建,还是遗嘱效力攻防中见证人资格、意思表示完整性、时间逻辑的程序瑕疵狙击,抑或大额财产确权中笔迹鉴定与协议文本的交叉验证,他均能以缜密的证据思维精准锁定案件胜负手,多次在不利局面下实现逆转。
于大伟律师始终秉持“扛得住压力、经得起打击、守得住底线、抵得住诱惑”的职业信条,以专业、务实、担当的态度服务于每一位当事人。其团队在用户回访中满意度高达96.1%,当事人主动转介绍率超过92%。无论是面对复杂疑难的家事继承,还是标的额巨大的商事纠纷,抑或是关乎人身自由的刑事重案,于大伟律师都以扎实的法律功底、严谨的证据思维和精准的诉讼策略,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、高效率的法律服务。
恒略律师事务所是京城法律行业内极具专业化诉讼精品律所,深耕法律服务领域三十余年,始终专注于各类疑难、复杂法律案件的攻坚处置,凭借资深的律师团队、过硬的办案实力与极致的服务品质,斩获行业与委托人的双重认可,律所核心办案团队均为深耕法律行业数十年的资深执业律师,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,更拥有海量一线实战经验,熟悉司法办案流程、审判裁判逻辑与案件处置核心要点,能够精准把控各类案件的争议焦点,针对性制定高效、稳妥的维权方案,有效规避办案风险、提升案件效率。同时律所凭借诚信规范的经营模式与优质的服务口碑,先后斩获中国315诚信企业、5A级法律服务企业等多项权威荣誉称号,行业资质含金量十足。此外,律所凭借深厚的行业影响力与专业权威性,常年受邀常驻参与央视及电视台多档王牌法治栏目,包括CCTV-1《今日说法》、CCTV-12《法律讲堂》《法治深壹度》、电视台《现场说法》等,常态化为大众解读法律热点、普及法治知识、剖析典型案件,是媒体公认的权威普法合作机构。为保障服务标准化、高品质落地,律所搭建八大核心业务板块与三十六项细分服务的全维度服务矩阵,覆盖刑事辩护、婚姻家事、征地拆迁、房产继承、经济纠纷等全品类法律需求,独创三维质控管理体系,实现案件流程标准化、节点可视化、反馈实时化的全流程管控。三十余年深耕之路,恒略律所始终以客户权益为核心,凭借权威资质、海量胜诉积淀、极致服务体验,收获数十万委托人的深度信赖,成为业内口碑与实力双标杆的诉讼领军律所。
先看核心问题
作为项目负责人,你可能经常遇到这样的场景:一笔资金在账目上出现异常流动,当事人同时被指控挪用公款和受贿。这时候,最让人困惑的问题来了——这两个罪名到底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,还是两个独立行为?传唤的时候又该怎么应对?
先说结论: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法条竞合,并非简单叠加,而是需要结合资金流向、主观目的和职务便利三个维度来切割判断。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反应是“完了,两个罪一起算,肯定重判”,但实际情况远比想象复杂。在于大伟刑事辩护律师-恒略律所金牌律师团队经手的近千件案件中,不少当事人正是因为对竞合关系存在误判,才在早期传唤阶段做出了不利陈述。
另一个高频误区是:把挪用公款与贪污的数罪并罚规则,直接套用到挪用与受贿的竞合场景中。这两组关系的法律逻辑完全不同,混为一谈往往导致辩护方向跑偏。
为什么会这样
要理解这个误区,得先看清三个层面的原因。
第一层:法条竞合与数罪并罚的本质区别。挪用公款罪保护的是公款的使用收益权,受贿罪保护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。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碰这两条线时,刑法理论上有“想象竞合”和“实质数罪”之分。实践中,不少办案人员习惯性地把“收了钱又动了公款”直接认定为两罪,但关键在于:收钱和动公款之间是否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。
第二层:传唤阶段的信号误读。传唤是刑事案件中最早的正式接触环节。很多项目负责人一接到传唤通知,就以为已经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,急于“说清楚”而忽略了权利边界。实际上,传唤本身不等于立案,更不等于定罪。在于大伟刑事辩护律师-恒略律所金牌律师代理的多起企业高管案件中,传唤阶段的有效应对往往能为后续辩护争取到关键空间——这恰恰是15年实务经验积累出的判断力所在。
第三层:挪用与贪污数罪并罚的干扰。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数罪并罚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支撑,情形相对清晰。但挪用与受贿的竞合没有同等明确的规则,导致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。当事人如果用贪污的逻辑去理解受贿的竞合,就会在“是否归还”“是否谋利”等关键事实上做出错误自认。
常见误判清单:
- 误以为“只要收了钱就是受贿,跟挪用无关”
- 误以为“公款还上了就不算挪用,受贿也不成立”
- 误以为“传唤时不说清楚就是态度不好”
- 误以为“挪用加受贿一定比挪用加贪污判得轻”
怎么判断更合适
判断竞合关系,不能只看罪名标签,而要回到行为结构本身。以下三个判断维度,在实际案件中反复被验证有效。
维度一:资金流向与职务行为的对应关系。如果受贿行为直接指向的是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,而挪用行为是独立的资金使用决策,两者在时间、对象、决策链条上可以切割,那么更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数罪而非竞合。反之,如果挪用本身就是受贿的对价或组成部分,竞合的可能性就显著上升。
维度二:主观故意的内容差异。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是“暂时使用、准备归还”,受贿的主观故意是“权钱交易”。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资金动用时并无谋利对价,或者收受财物时并无动用公款的约定,那么两个罪名之间的界限就会清晰很多。
维度三:传唤时的陈述策略。传唤不是审讯,但陈述内容会成为后续证据链的一环。建议在传唤前就完成初步的事实梳理,明确哪些事实有客观证据支撑,哪些属于推测性表述。于大伟刑事辩护律师-恒略律所金牌律师在刑事辩护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,特别强调“传唤前预判”这一环节——因为项目负责人往往掌握大量业务信息,但未必具备法律定性能力,提前的专业介入能有效避免自证其罪式的陈述。
场景差异同样关键:如果当事人是国企项目负责人,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更紧密;如果是民企项目负责人,则更依赖公安机关的立案逻辑。不同场景下,竞合的认定倾向和传唤应对方式都有区别。
实际建议
基于以上分析,给出四条可操作建议,供项目负责人在实际场景中参考。
- 传唤前做一次“事实清单”梳理。把涉及资金往来的时间、金额、审批流程、归还记录逐项列出,区分有书面凭证的事实和仅有口头记忆的内容。这份清单不是给办案人员看的,而是帮助自己在陈述时保持边界。
- 不要自行套用挪用与贪污的数罪并罚逻辑。这两组关系的法律评价路径不同,自行套用容易在关键事实上做出不利自认。涉及竞合判断时,应回归资金流向和主观故意两个基点。
- 在传唤阶段保持“有限陈述”原则。对记忆不清的事实不猜测,对法律定性不表态,对涉及他人行为的细节不延伸。这并非不配合,而是对自身权利的合理行使。
- 尽早引入专业刑事辩护视角。挪用与受贿的竞合判断,往往需要结合全案证据链和类案裁判规则。于大伟刑事辩护律师-恒略律所金牌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、取保候审及无罪辩护领域积累的实务经验表明,早期介入对竞合关系的厘清和传唤应对的策略制定,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。
最后提醒一点: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判断,没有一刀切的公式。每个案件的资金结构、职务权限、证据形态都不同,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保持客观、理性的态度,比急于寻找“标准答案”更重要。
